第二十六章 財稅改革之二
朝廷稅收,大概可分為田稅、商稅兩大類。
田稅顧名思義,面向農民征收,分戶稅、地稅兩大類,除少量現金外,大部分是實物,由地方官府負責征收。
田稅中的大部分,如糧食,并不一定會解送至中央,因為長途轉運消耗太大,如非必要,一般存于地方上的倉庫內。
縣有縣庫、州有州庫、國有國庫,戶部會定期派人巡查、對賬。
監察御史也有權力檢查。
相對高價值或輕便的物事,如布匹、皮子、銅錢等,轉運至中央的比例就高多了。戰爭頻繁時,地方上甚至一點不能留,全部解送進京。
“前唐藩鎮割據時期,定下了兩稅三分的原則,杜卿覺得如何?”邵樹德的目光落在田稅那一部分,問道。
兩稅三分的意思是收取到的戶稅、地稅,三分之一留州,三分之一送使(節度使)、三分之一上供(解送朝廷),比例相當清楚。
“臣以為,諸道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杜曉說道。
這就是聰明人。
圣人提出分稅制改革,不就是要厘定各道田稅該怎么分潤的問題么?
按照傳統的兩稅三分的原則肯定是不行的了。
那樣的話,留在地方上的田稅將達到三分之二,朝廷只得三分之一。地方上有充足的資源搞建設,朝廷憑空少了一大筆收入,自然不開心。
說白了,就是中央與地方爭搶資源的問題。
況且,諸道的情況確實不一樣。
像安西、云南、遼東等道,就算將三分之二的田稅留在地方上,也是合理的。
以安西道為例,當地還在打仗,屯駐了大批兵力,自己所產的糧食猶嫌不足,還需從外界輸入,你再把田稅運來運去,不是自找麻煩,徒增消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