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9章 企業家要講道義
李衛東也知道,那拉萬尼不過是故作姿態,于是他開口說道:“那拉萬尼先生,我要提醒你,我們可是簽下合同的,雖然你們還沒有支付定金或貨款,但是根據合同規定,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合同的話,需要支付交易額度10%的違約金,也就是700萬美金!”
這筆訂單本來就是先付全款再發貨,富康工程所承擔的風險要低得多,違約金定的也不會很高。
如果那拉萬尼違約的話,李衛東等于是白撿違約金,所以10%的違約金也算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數字。
提到700萬美金的違約金,那拉萬尼撇了撇嘴,開口說道:“違約金?呵呵呵,那是什么東西!我的字典里沒有違約金這個詞。
李先生,你不會天真的以為,我違反合約的話,能將違約金拿到手吧?我知道,你或許會說,我們簽了合同,可以走法律途徑。
那么問題來了,是哪國的法律?是我們印度法律?還是你們中國的法律?又或者是阿聯酋的法律?
后面兩者對我如同廢紙一般,我是印度人,中國的法律和阿聯酋的法律可管不到我!哪怕你們中國的法院宣判,讓我償還違約金,你們又有什么能力執行呢?
至于印度的法律,呵呵,你不會以為在印度打官司,可以打得贏我吧?所以別給我提什么合同,也別給我講什么違約金!就算我違約,你也一分錢都拿不到!”
那拉萬尼這是擺明想要賴賬,但他所祭出這一招,李衛東還真的無計可施。
正如那拉萬尼所說的那樣,即便是他違約,也沒有可以制裁他的手段,國際貿易當中,這種賴賬的事情本來就是很難處理的事情,基本上只能靠民事訴訟。
然而訴訟卻不一定能解決問題,若是在所在國簽下的合同,情況還好一些。
比如賣貨給日本商人,然后在日本簽了合同,這樣交易發生的地點是在日本,一旦日本商人違約的話,那么日本法律就應該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在日本發起民事訴訟,是能夠對違約的日本商人,起到執行效果的。
可若是在第三國達成的交易,那么走法律途徑就比較困難了。
就比如那拉萬尼賴賬這件事情,在印度發起訴訟,那肯定是告不贏的,印度法院怎可能讓那拉萬尼賠錢?說不定最后還得倒貼賠上那拉萬尼一筆錢。
在交易所在地的阿聯酋發起訴訟,就算是贏了,阿聯酋也沒有執行權,這又不是刑事案件,可以引渡犯罪嫌疑人來受審。
在中國發起訴訟,倒是能打贏,但同樣面臨無法執行的問題。中國的法院頂多是凍結那拉萬尼的資產用來抵債,但那拉萬尼在中國并沒有資產,所以在中國打官司也毫無意義。
這種國際貿易當中,想追究國家責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無論是采購還是出售,并不是國家直接出面,而是通過中間人代理商。
比如這1.2億美金的采購案,雖然是印度國會批準的預算,也是印度國家出的錢,但真正操盤的人是那拉萬尼,交易產生了糾紛,也只能追究到那拉萬尼這一層級,不可能去找印度國會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