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一十五章 虛心受教
“和他們聯盟對你,對大家都很有好處……”斯隆說。
“我知道。”
“啊嗯……”一襲晚裝的州長夫人反而更急切些,打斷兩人閑扯,“找個地方私下聊聊吧,阿美利加音樂網站的案子。”
“好啊好啊。”
“APLUS!?”
但很可惜,別人不給機會,互聯網大佬,網景的老領導吉姆克拉克帶人靠近了過來,“哈,你怎么在這?我剛看新聞你還在紐約。斯隆女士、弗洛克夫人,介紹一下,這位是……”
吉姆克拉克將AOL米國在線的CEO史蒂夫凱斯介紹給三人。
互聯網業的院外游說九六年就很具規模了,加上當時娛樂和軟件業等版權方危機意識不強,首個和互聯網有關的避風港條款就出自九六年的通訊規范法230條,相關法條非常短,為‘交互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用戶,不得被視為另一信息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發布者或發言人’,這段有點繞的文字基本上幫互聯網公司完全對用戶個人的違法行為免責了。
但那個法條原本出發點是在針對規范網絡上的色情、暴力等內容進行管制的同時,又盡量不給互聯網企業帶去沉重訴訟包袱的,當時娛樂、出版、軟件等行業應該還沒太料到發展迅猛的互聯網業和自由分享的風氣,所以現在要靠數字千年版權法打補丁。
九六年還誕生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嚴謹得多,但那不是米國國內法,互聯網業享受了兩年無拘無束的好時光,他們當然不愿放手,所以早已策動在數字千年法案上的相關防守工作,將避風港原則在版權領域改頭換面繼續下去。
這里面有大量的利益交換,合縱連橫,畢竟雙方背后的資本錯綜復雜,比如宋亞自己,既是詞曲創作者、著作權人,也是互聯網投資人,雙方類似情況很多,都不是鐵板一塊。
國會山游說、智庫鼓噪、輿論準備都原本是領頭羊大公司的工作,比如網景、AOL、YAHOO等等,但由于唱片工業協會挑中阿美利加音樂網站發起訴訟,這種很可能形成判例的案子在海洋在海洋法國家,原告被告雙方行業都非常重視,所以互聯網大企業都給了阿美利加音樂網站很大的支持,也順勢將阿美利加音樂網站母公司利特曼傳媒和CEO斯隆都接納進了他們的小圈子,由各種相關智庫、基金會、院外集團、媒體、知識界組成的頂級圈子。
“好久不見,克拉克先生,凱斯先生。”
宋亞當然要道謝,“謝謝你們為阿美利加音樂網站所做的。”
“互相幫助。”
吉姆克拉克的行業大佬派頭還是很足,互聯網業一切都很快,進入九八年下半年,網景瀏覽器已快被微軟的IE擠死了,他在網景正風光的時候訂購了艘風帆游艇,主桅桿就有六十米高,大概能在世界超級游艇中排進前十,而好不容易等到造船公司交貨時……網景已經這樣了,有點諷刺。
他們和AOL的并購談判進行得很順利,相信年內也會出結果,吉姆克拉克跟斯蒂夫凱斯越來越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