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要不要刊登判決書?(1更)
勝訴了!
那位年輕的主審法官,判《愛格》和韓琴共同賠償“逆流的魚”8萬元名譽損失費!
除了賠償金以外,雜志需要在《愛格》十月刊上刊登道歉公告……要不怎么說年輕法官思維活躍呢,道歉公告刊登的位置,指明了要和當初的“解約聲明”同版同頁,防止《愛格》耍小聰明給個夾縫頁刊登道歉公告糊弄判決。
至于韓琴,她被判以個人名義在天涯論壇發表道歉公告,并需要在“流浪的魚”本人指定報刊上再發一次。
網絡和現實的雙重懲罰,對韓琴來說肯定很酸爽。
“8萬的賠償,比我們預期要多啊!”
鄭致和很高興,拿了判決書后,掐著午休時間給聞櫻打電話。
他預期是5萬左右,沒想到判賠了8萬。
多3萬少3萬對聞櫻本人來說可能沒那么重要,可這個案子很典型,以后再有類似的案件,其他法官可能會參考蓉城法院這次的判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現實社會更不是。
名譽是一個人的面子,是一個人的尊嚴,輕易不能冒犯,大多數人都沒有這個意識,除非讓他們受到教訓,他們才會收斂!
聞櫻同樣很高興,“鄭律師辛苦了,我想指定《蓉城晚報》,讓韓主編在晚報上刊登道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