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二十八章 連線雜志報導
‘APLUS處境尷尬一些,他旗下的利特曼傳媒旗下則擁有最大的音樂門類網站阿美利加音樂……他既是互聯網行業的深度個人投資者,同時又是歌壇巨星、天才詞曲創作人以及環球音樂廠牌格芬唱片旗下A+唱片的簽約歌手。’
‘根據最新的富士比雜志排行,小布朗夫曼身家34億,正好踩在全球百富榜的門口,排第101位,APLUS身家31億,111位。’
‘兩人看起來勢均力敵,但外界一般認為小布朗夫曼的財富被嚴重低估,整個布朗夫曼家族實際擁有高達八十至一百億的各類資產,同時牢牢掌控著價值數百億的西格拉姆環球集團……’
連線雜志是IT業的喉舌之一,風格簡潔犀利,不少專業大牛在上面刊登過高屋建瓴的文章,比如尼葛洛龐帝的連載神作‘數字化生存’,他們最樂于暢想互聯網的光輝未來,同時常年無腦吹捧喬布斯和蘋果公司。
很少有文章像這篇一樣,先羅里吧嗦介紹一大堆人物簡介,將雙方介紹清楚后,才開始闡述雙方觀點。
‘小布朗夫曼先生是堅定的所謂‘OSP擔責派’,他對于目前互聯網的版權環境表達了深切的不滿,他認為絕不能讓OSP商置身事外,既然侵權人享受了互聯網服務的傳播便利,那么就等于OSP為侵權行為提供了設備和服務,至少也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而APLUS則引述了網景創始人馬克安德森的觀點,將OSP比喻成公路公司……’
“嗯?”宋亞看到這一愣,“原來吉姆克拉克你他媽也是個復讀的二道販子!”
他大罵吐槽。
‘APLUS認為OSP完全無理由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就像公路公司不會為開車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負責一樣……’
‘同時APLUS嚴厲質疑了小布朗夫曼訴求的可操作性,他問道:那么自由呢?自由怎么說?’
‘他從一個法學院學生兼非裔米國人的視角,闡述了OSP擔責派訴求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相悖之處,既然OSP無法冒著違憲的風險對用戶做預先影響,那么負責就無從談起,侵權事實造成的影響最多只能被事后補救……’
“我說過這個什么‘補救’嗎?”
宋亞看向天花板回憶了下,好像沒有,那天晚上喝多了但不代表下午的事他不記得,這么看應該是吉姆克拉克他們塞進來的私貨了。
一提到補救,那就說明互聯網業在數字千年法案的底線最多也不過把避風港條款,也就是得到著作權人舉證通知后及時刪除即可免責加進去就能滿意……
甚至這可能也不是他們的真正底線,再退一步,將迪士尼想要的紅旗原則,即如果侵權行為顯而易見到像高高飄揚的紅旗,OSP也有權、有責任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舉證通知的情況下,主動進行刪除操作。
當然互聯網業的輿論紀律性是要講的,目前正處于法案定稿的關鍵時期,所有圈內大佬的言論都咬死在完全免責這條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