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真的無法狡辯嗎?“按照警務條例,在抓捕嫌疑人后,嫌疑人若受傷,可進行緊急救治。”“有這條吧?方科長?”孫平安的語氣戲謔。“有!”方俊輝點頭道。“我當時控制了嫌疑人后,發現嫌疑人腿部抽筋情況極為嚴重。”“所以我那是在緊急救治嫌疑人,緩解嫌疑人的痛苦呢!”“你少跟我胡扯。”方俊輝一拍桌子,怒道。“緩解嫌疑人痛苦,能把腿抽爛掉?”“小腿肌肉撕裂,腿筋撕裂,外放傷口。”“醫生說了,這樣的傷,就算是治好了,也會留下終生殘疾。”“這是救人還是傷人?”孫平安聳聳肩,道:“我是警察,又不是醫生,我怎么知道?”“你用棍子抽腿試試唄!看能不能造成這種程度的傷。”“說不定嫌疑人自己有病,被誘發了呢!”“這也能怪在我的頭上?”“那豈不是說,如果有人摔倒了,我好心上去攙扶起來,結果人家心臟病犯了,家屬認定是我造成的,非要我賠償負責?”“還有天理嗎?還有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