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2章付出代價
要想禁止一件事情發生,那么就要讓敢做這種事的人付出代價,得不到好處,如果一邊禁止一件事情,一邊又讓違反者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代價,那肯定是禁止不了的。
比如對于一些違反食品藥品法規的企業,在違反后,只是輕描淡寫處罰一下,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怎么可能制止住企業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危害大眾的企業違法行為,罰就要罰它個傾家蕩產,以后就沒人再敢這么做了。
同理,對于腐敗行為,也是要讓涉案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比如那種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情況就不能讓出現。
貪污腐敗了,一聽說要被查,便自殺了,死了自己一個人,全家人便過上了幸福的生活,這種情況肯定是不行的。
無論干什么,最終都是要用經濟利益衡量的,如果有的腐敗干部出事進去了,出來后照樣吃香的喝辣的,生活質量不減,那懲罰的意義就不大了。
正常情況下,腐敗官員是要算經濟賬的,比如如果不犯事,正常退休的話,他的收入肯定不值受賄的那點錢,那么他就會感到不值,從而想著不要違法違紀。
但是如果,他所撈的錢足以讓他過上后半生的美好生活,他還會在乎退休的那點錢嗎?
所以必須要讓他在經濟上付出代價,當發覺無法讓他付出經濟代價的時候,那就說明不對了。
現在張蒙的岳父就是這種情況,張蒙的岳父拿著當初受賄得來的錢買了北上廣的房子,如今增值這么多倍,如果只是讓他把以前收受的錢交出來,房子不沒收,房子轉手一賣,他又變成了千萬富翁,這對他來說刑事懲罰就沒有意義了。
再說了,十幾年前的一百多萬,能和現在的一百多萬相比嗎?
十幾年前受賄一百多萬,那是要判十幾年徒刑的,而現在一百多萬才三四年而已。
不能讓違法者從他的違法行為中獲益,這是西方的法律諺語,西方人這么講,還是有道理的。
張蒙的岳父在京城買房,不能歸功于他的眼光,而是因為他有了受賄之錢,才有能力在京城買房,如果他不受賄,哪來的錢在京城買房?
石云濤指示,張蒙岳父在京城和魔都買的房子要作為孳息予以沒收,而且沒收后,并沒有影響到張蒙的岳父出獄后沒有房子住,他在三山市還有好幾處房子呢。
而且,張蒙的岳父出獄后養老也是沒有問題的,他的子女并沒有受到影響。
聽說要把他的房子給沒收,張蒙的岳父很急,覺得這樣做不對,房子不是他受賄的,是他買的,憑什么要沒收他的房子?
那這個事情就要好好捋一捋,如果他不受賄,哪來的錢買房子?沒有雞,哪來的蛋?現在把雞殺了,蛋又生了雞,這雞就能是他本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