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
張斐道:“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陳裕騰下聘,便急忙將曾氏嫁于陳裕騰,這當然是屬戲賣之罪。”
呂公著都被張斐給帶偏了,先是點了下頭,旋即馬上道:“不對!陳裕騰是在簽訂那份抵償契約之后,才將曾氏娶過門,這并沒有錯啊。”
張斐笑道:“簽訂契約,并不代表契約是立即生效的,因為契約有一個特性,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極強的時效性,而不能以簽訂之日來算。請知府對比兩份契約。”
呂公著立刻拿起借、還兩份契約對比起來。
又聽張斐言道:“第一份契約,所規定的償還時日,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而第二份契約卻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簽訂的,中間相差整整十二日,而據我所知,當日陳裕騰就將曾氏帶回家去了。”
呂公著認真對比之后,搖頭道:“你說得不對,雖然是提前了十幾日,但是契約上也寫的非常清楚,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償所欠本金,自然是當日生效。”
張斐搖搖頭笑道:“非也!非也!這一句話只能代表李四答應了此番交易,但不具備時效性。比如說,今日我張三愿娶許氏為妻,是否能說,我今日已經將許氏娶進門?當然是不能得。而契約中也沒有特別說明即日生效。”
許氏?許芷倩聽得直翻白眼,暗罵,這登徒子真是可惡!
呂公著稍稍點頭,問道:“那你認為該何時生效?”
張斐回答道:“這是一份涉及到借貸的契約,那么何時生效,就不應該根據契約上的簡單表述來判斷,而應該根據契約所產生的利益來判斷。”
呂公著道:“陳裕騰可從未向李四索要過本金。”
張斐道:“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而是利息。知府請看祥符縣堂審錄,其中陳裕騰所追究的利息,是計算到六月十五,換而言之,第一份舉債契約的時效性是到這一日才終結的。”
呂公著直接搖頭道:“雖然中間相差十二日,但利息這么算也并沒有錯。”
關于李四這份契約的利息,由于是時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計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呂公著還特別審查這一點,相差這十幾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縣的判決。
“這么算確實沒有錯。”
張斐笑著點點頭,突然話鋒一轉,“敢問知府,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如何判斷,在之后的十二日內,本金就沒有再產生過利息?”
呂公著沉吟少許,道:“這確實難以判斷,因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還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變的,你也無法判斷是算在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