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
雖說有此律法,但在民間自有禮法在,在民間,守喪期間,只是說不舉辦婚禮,但是許婚、納征(下聘),都是可以的。
根據(jù)律法而言,只要男方已經(jīng)納征,二人就屬于夫妻關系。
許遵再度提出抗辯,他這回連大理寺、刑部一塊批判,我們身為官員,應該遵從律法,而不應該遵從民間那不成文的規(guī)定,律法明明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你們身為執(zhí)法人員,卻要知法犯法。
這回大理寺、刑部終于放棄惡逆之罪,判阿云謀殺已傷之罪,按律絞刑。
可是許遵只是批示釋放張斐的公文,但并沒有通過大理寺的最終判決,他顯然對此還是有疑慮的。
一直跟著他的主簿徐元都覺得許遵有些過分,于是規(guī)勸道:“如今大理寺已經(jīng)退得一步,知州何不見好就收。”
許遵聽得眉頭一皺道:“大理寺的此番判決雖未再提及十惡之罪,但仍然判阿云謀殺已傷,以絞刑論處,這還是要置人于死地啊。”
徐元覺得好笑,道:“可此罪名毫無問題,阿云有謀殺之心,只是未成,當屬謀殺已傷。”
許遵笑問道:“當初我與你論十惡之罪時,你是如何說得?”
徐元沉吟少許,道:“下官當時是說,雖律法不允守喪期間婚嫁,但民間亦有禮制可循,只是不舉辦婚禮,但是不反對許婚、納征,韋家已經(jīng)納征,二人應屬夫妻關系,故阿云謀殺韋阿大,屬謀殺親夫,乃十惡之罪。”
許遵道:“是呀!當時你說不可能免除十惡之罪,可如今大理寺卻未再提及十惡之罪,這不是大理寺的忍讓,而是大理寺也知道此判決無法令人信服,故才改判謀殺已傷。這話說回來,如果當時我不上訴,這豈不是成了一樁冤案。”
徐元一陣無語,這十惡之罪和謀殺已傷,橫豎都是死,區(qū)別就在于謀殺親夫,要判斬刑,而謀殺已傷,判的是絞刑。
區(qū)別很大嗎?
很冤嗎?
他估計大理寺方面肯定也是懶得跟許遵扯皮,畢竟這廝是慣犯,故此才退得一步。
許遵瞧了眼徐元,見他還是不服,于是語重心長道:“你要切記一點,律法可置人于死地,亦可讓人活命。然而,這人命一旦沒了,就再也無可挽回,故此我們審案,一定要想方設法給予犯人活命的機會,如此才能夠盡量避免冤假錯案。”
徐元無奈地瞧了眼上司,顯然,他并不接受許遵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