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與刑
隨著深入的探討,大家是越來越認同富弼所言,這法制之法里面的確蘊含著一種全新的思想。
什么是思想,就是要能夠解釋一切事物的關系。
對于稅收而言,法家依靠是權勢,以君王的賞罰,來督促百姓趨利避害;儒家在權勢中,添加了仁義,以德治來教化百姓,而法制之法則是多了個人權益。
前二者都是從君主與國家的角度出發(fā),但后者更多是要突出個人。
相比起來,法制之法顯然是要更加復雜。
因為只維護一個團體,怎么也比維護兩個團體要容易得多,關鍵這兩個團體還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大家是明白了,但又更迷茫了。
蔡卞問道:“老師,你說《宋刑統(tǒng)》的律例歸法家之法,故使百姓畏懼,那如果依法制之法的話,又該如何修訂條例?”
大家也都迷茫地看向張斐。
是的。
你說得很有道理。
但可行性呢?
自古以來,所有的律例,都是維護君主統(tǒng)治,要凸顯個人利益,必然是修改律例,這是沒有先例的。
富弼之前就想到這個矛盾,宋刑統(tǒng)從字面上來說,就是用刑罰統(tǒng)治,這肯定與法制之法是矛盾的。
這怎么改?
“我也不知道。”
張斐雙手一攤,但隨后他又道:“我也不妨試著引入法制之法,看看會變成什么樣。”
他來到木板前,在木板前寫上“宋刑統(tǒng)”三個字,“我們方才已經(jīng)辯論過來,宋刑統(tǒng)是維護什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