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
由于這古代的制度并不是那么完善,導致這官府其實是非常個性化的,官府的形象,以及官府內部人員的辦事風格和效率,多半都是取決于這官府的老大。
而從方才發生的一系列事,基本上可以確定,這官府的主人,絕對是一名勤政嚴明的官員。
不然的話,就張斐那形象,那態度,可能都等不到他掏出那狀紙,就會被驅趕走了,更別說那衙差還是第一時間就找來那劉海,接收狀紙。
要知道如今的官府,可不是為人民服務的,而是為皇帝服務的,對百姓更多是統治,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實也確實如此,這登州知州許遵一向公正嚴明,清廉剛直,且非常勤政,他本已在大理寺任職,是屬京官來的,前年才被派遣到登州出任知州事。
因為唐朝亂于地方節度使,故此北宋非常在意對地方的統治。
什么知州、知縣,都是意為“暫時主管”,再過一年,就得回京赴任,這么安排,地方上就沒法形成盤根錯節的勢力網,等于就是變向加強中央集權。
剛剛批完釋放張三公文的許遵,并未給自己放一個小假,此時他正坐在桌前,認真審閱阿云案件的供詞。
而站在他身邊的主簿徐元,卻是滿臉擔憂之色。
就案情來看,此案不過是非常簡單的謀殺案件,那阿云從行兇到伏法認罪,還不到一日,故此蓬萊縣的縣尉很快就結案了。
但是到如今卻拖了好幾個月。
原來是因為此案涉及人命,且判得是惡逆之罪,屬十惡之四,一般是指謀殺至親之人,謀殺親夫自然是在其列。
按律得處以斬刑,蓬萊縣并沒有最終判決權,因為根據大宋法制,這是要交給大理寺、刑部、審刑院一一復審之后,才會給出最終的判決。
大理寺、刑部一看此案,也沒有任何疑點,直接就批準了。
可是等到此案判決落到許遵手里時,許遵卻認為這判決不公。
因為一年前,阿云的母親去世了,也就是說阿云還在守孝期間,那么依大宋律法,守孝期間,是不得成婚。
許遵便以此為由,向大理寺、刑部提出抗辯。
第一次大理寺沒有理會,繼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