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章 稅戰(一)
就在司農寺正式征繳免役稅時,一直默默無聞的立法會,突然頒布了有關偷稅漏稅的懲罰原則。
其實在之前,司農寺、稅務司、制置二府條例司,就都曾有提到過,將會頒布新得規定,但只是說將會以罰金為主,具體是什么條例,并沒有細說。
但按理來說,這些條例應該早就頒布,卻偏偏在已經開始征稅,才發布這條新得規定。
而且是由立法會頒布的,至此,所有司法新貴全部在這場募役運動中亮相。
這條例是非常繁瑣,有別于之前的律例。
其一,立法會表示,這也只是一次立法會的嘗試,所有條例暫時就只適用開封府,且只用于免役稅。
其二,就是規定稅務司的起訴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五年,從今年開始算。也就是說,在五年之內的一切逃稅行為,稅務司都可以進行起訴,但是要超過五年的話,那稅務司就不能起訴,只能說恭喜你,你逃稅成功了。
其三,就是有關懲罰的條例,罰金限制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但最低不能低于五百文,根據情節的輕重來判定。而這故意申報表作假和拒不申報,可都屬于情節嚴重。
但這里也首次引入德主法輔的思想,如果說你家中有老人突然生病,嬰兒突然出生,這種突然給家庭增加的額外負擔,可主動向稅務司說明,稅務司、皇庭、檢察院也都應該酌情考慮。
但具體怎么酌情考慮,又沒有細說,到底只是用于參考。
其四,所欠稅額全都是要算利息,以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來計。
其五,也是最重要得,就是刑罰問題,申報作假、拒絕申報,且逃稅稅額超過百分之五十,都將會受到刑罰處置,服役一年,但都可用金贖役,是偷多少就繳納多少,但初犯可免此罰。但如果是抗拒稅警執行任務,且皇庭已經判決,都拒繳罰金者,則是判刑三到五年,不可用金贖役,初犯亦是相同。
這條律例公布后,令整個局勢又變得是波云詭譎。
饒是文彥博、司馬光他們也都是一頭霧水,他們一直都有協助立法會,但對此事是毫不知情,立刻找到富弼詢問。
“這是官家授意的。”
富弼是非常坦白地告訴他們,“不過我也仔細審視過這些條例,相比之前的條例,是要更為寬容,故而答應了官家。”
其實這事,趙頊可以讓司農寺頒布,甚至于自己用敕令頒布,不需要經過立法會,但是趙頊還是讓立法會來頒布,可見趙頊是非常看重立法會,給他們一個表現的機會。
但富弼也不是那種聽之任之的大臣,他審視過這些條例,確實有利于立法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