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九章 扮虎吃豬
其實張斐也不是因為懶,不想看書,宋刑統他也是經常看的,只是他在這方面的天賦也確實比不上司馬光、蘇轍他們,就不可能做到倒背如流。
既然如此,他就只看重點,至于那些繁雜的任務,則統統交給那些天賦更高的人去做。
而擔任庭長以來,他最關注《宋刑統》的一個重點,就是這個口袋罪。
所以他對這個“不應得而為罪”的疏議,是記得非常清楚,都不需要照著念。
可見他是有研究過的。
雖然就他學到的法律知識,以及法律思想,他肯定是不贊成口袋罪的,但他也不得不承認一點,目前的口袋罪,是他建設法制之法的重要基礎所在。
什么是口袋罪,就是你的什么行為,就能往里面扔,然后變成一種罪名,給予懲罰。
當然,不可能你吃個飯,也會違法,通常口袋罪還是應用于,你確實有些不當行為,但可怕之處就在于,你的不當行為,所帶來的懲罰,是不確定的,你都還沒法反駁。
也就是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蘇轍所憂,也是指這一點,這個罪名本就模糊,懲罰要還你說了算,那我們檢察院怎么去監督。
你說什么都是對的。
然而,塑造口袋罪,就是張斐的目的。
將口袋罪實質化,變成具體條例,這么一來,就更容易達到自己的目的。
這就好比,將一坨泥巴變成一個杯子,顯然是要比將一個杯子改變形狀容易的多。
張斐很少去改變現有的條文,在軍法中,他是添加指導原則。
而在民事法中,他就是尋找口袋罪,將里面填滿,塑造成自己想要的形狀,順便就將這口袋罪給取消了。
今日的判罰,為得就是將雜律中這條口袋罪,變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而這類條例,恰恰是宋朝非常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