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他又贏了
李開道:“宣讀契約的證人,表示自己只是宣讀契約,對他們之間的商議,并不知情,關鍵是在于曾氏的口供,根據李四最初的供詞,曾氏應該一直都參與其中,但是當我詢問她,最初他們之間的協議是用她抵償本金,還是抵償全部債務時,曾氏卻說自己毫不知情,都是李四跟陳裕騰商定的。”
呂公著喜道:“你的意思是,曾氏與陳裕騰早有私情?”
李開點點頭道:“有這可能,但也有可能是曾氏嫁給陳裕騰之后,才移情別念的,目前還難以判斷,而且根據親親相隱法,即便曾氏是作偽供,我們也拿她無可奈何。”
親親相隱,簡單來說,就是包庇親人,一般不能論罪,除非涉及到兩種罪,第一,謀逆之罪。第二,類似于家暴這種相互傷害罪。
那么曾氏作為陳裕騰的妻子,她當然可以拒絕提供一切不利于陳裕騰的供詞,你還不能對她刑訊逼供。
呂公著眉頭一皺,立刻在桌上翻了起來。
李開道:“不用找了,祥符縣根本就沒有詢問過曾氏,因為通常情況,衙門只會認同契約的。”
呂公著思索一會兒,“如果曾氏與陳裕騰有私情,為什么曾氏不反咬李四一口,她可是一個重要的證人,而且受親親相隱的庇護。”
李開道:“這一點我也考慮過,可正如張三在堂上的論辯,那份抵償契約,雖合乎規矩,但不合乎情理,根據李四當時的情況,他就不可能只用妻子抵償本金。
如果曾氏反咬一口,張三必然不會罷休,肯定會要求與之對簿公堂,這經不起推敲,曾氏也不一定能夠招架得住,反而會對曾氏不利,因為目前大家可還非常同情曾氏,甚至可能被我們順藤摸瓜,將他們的奸情給查出來,故此目前她以不知情來拒絕我們的盤問,是最為明智的。”
呂公著道:“但這到底是一條線索,如果能夠查出他們的奸情,那此案就好辦多了。”
如果能夠查出來,那就可能將罪惡繩之于法,同時又避免傷害無辜的李四。
李開嘆道:“我已經派人去詢問過了,時隔兩年,我們已經很難找出證據,能夠證明曾氏事先就與陳裕騰有奸情,而不是嫁給陳裕騰之后,才移情別戀的。
而他們村里大多數人都認為曾氏與李四感情不錯,李四在生病之時,曾氏一直在旁服侍,不離不棄,深得左鄰右舍的尊敬和贊揚,就連李四都這么認為,李四的口供對于曾氏非常有利。”
呂公著不禁眉頭緊鎖:“哎呦!這就難辦了呀。如果要告曾氏與陳裕騰通奸之罪,那我們就必須先想辦法將曾氏視作是李四的妻子,然后再由李四先提出控告,我們才能夠受理。”
根據宋刑統,妻子與他人通奸,必須是要丈夫提出控訴,如果丈夫不告,官府一律不準受理,也不能強行介入。
這條律例,一方面是維護夫權,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家庭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