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真相?
我媽:“你怎么不說話?是不是被我說中了?”
我爸:“..........”
我媽說:“我要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管什么時候我都堅信這一點,我并沒有做錯。”
我爸:“.........”
我媽:“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我爸:“這個你都知道?”
我媽:“你忽然會說話了?”
我爸:“............”
我媽:“你是啞巴嗎?”
到此結束,這是我所聽到的第一次吵架。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小薇說著,問徐天麟,這句話從哪里來?
徐天麟做出詳細解釋,對小薇,他向來是有無與倫比的耐心。
米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
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或“米蘭達法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后,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來上訴到米國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
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趁著徐天麟給小薇解釋的時間,Jones整理了下思緒,開始第二次回憶。
這應該是一周之后,第二次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