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9章 合則兩利,分則兩害
貸:存貨跌價準備3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樣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七條規定:
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2、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即如果該批存貨已經與下游客戶簽訂了銷售合同,則其售價就是合同價,并非市場價,則需要用合同價去計算其可變現凈值。
也就是說,假設一個月后,由于市場供需關系發生變化,該批存貨的市場售價漲至200元/件的話,
此時,該批存貨的可變現凈值=(200-20)x100=18000元。
由于該批存貨在此前已經計提3000元的存貨跌價準備,那么該批存貨的賬面價值=購入成本-存貨跌價準備=15000-3000=12000元;
可變現凈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18000-12000=6000元。
到了這里,有意思的地方來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九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所以雖然可變現凈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已經有6000元了,但是只能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3000元內進行轉回,即只能轉回3000元。
所以到了這時,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存貨跌價準備3000。
貸:資產減值準備3000。
此時,這批存貨的賬面價值=12000+3000=15000元,即恢復到了原來的購入價;
如果按照200/件的售價全部售出,則可以實現利潤=(售價-銷售費用)X數量-成本=(200-20)X10-15000=3000元
至此,一個完整的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和轉回的會計分錄就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