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鯰魚
所謂vesting制度,是一種源自阿美莉卡創投圈的vesting制度,直到楊默重生之前也沒有特別恰如其分的中文翻譯,只能暫且稱之為“股權兌現術”。
這是一種類似于對賭協議,但又跟對賭協議很有些不一樣的股權激勵方式,反倒是跟后世的“年薪制”有些異曲同工之妙。
這種Vesting制度,最重要的一點便是“創始人股份限制”,它往往會要求各創始人將其25%的股份將于交割后一年時悉數歸屬,各創始人其余75%的股份將在之后三年或者五年內按等額分期歸屬。
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呢?
舉個例子:
原本某創業公司有3位股東,張三出資400萬元,李四出資300萬元,王二出資200萬元,并約定“出多少錢占多少股”。
公司運營1年后,李四與張三理念不和,要離職,于是問題出現了,李四出資300萬元占了公司30%的股份,怎么辦?
李四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第一,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0萬元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都沒有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張三深感不平,卻無計可施,他確實沒理由把李四的股權收回來!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李四同意退出,但對轉股價格各方扯皮,導致退股遙遙無期?;蛘呃钏耐顺龉具\營后,對公司價值已再無貢獻,占股比例如此之大,勢必導致股權結構畸形。
股權是公司機器運轉的原動力,動力系統出問題,嚴重影響公司的后續發展,這該如何是好?
這時候,我們是否可以換一種方式思考問題。
如果創業之初持股比例必須固化,是否可以在調整機制和退出機制上做做文章。比如創始人股權的20%,在公司創始時,就馬上vesting(兌現),剩下的80%分4年vesting;
依此約定,如果李四一年后離開的話,他會拿到30%x20%=6%的股權,加上創始時的6%,共12%的股權。剩下18%的持股將被其他股東以對應的原始出資價格回購。
好了,這就是vesting制度,最原始,最基礎的使用方法。
但能夠在阿美莉卡的創投圈興起,vesting制度可能這么簡單么?
當然不!